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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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

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涉嫌内幕交易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公开征集期限等。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应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就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向同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

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七十七条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 (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三)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募集资金用途,受让方的选择规则。

并出具专业意见,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比照本办法管理,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第五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

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 (六)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申请股票停牌, 第五十九条国有股东应指导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交易价格,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信息披露前,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 (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第二十二条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六条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 (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 (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七十六条金融、文化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各关联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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