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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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等; (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股份转让协议; (六)以非货币资产支付的说明; (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十)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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