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时,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公开征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数量, 第五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 第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第五十一条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并参考可比交易案例。
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 第五十六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第六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