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四条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证券账户标注为“CS”,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二)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涉及该类情形的,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二)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 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