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负责其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账面净值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 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 第四十六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评估值在 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元)以下、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资产及车辆、一般性设备等资产的转让,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所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 第三十四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省国资委可要求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导致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其中,并对外公布名单,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
第四十五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 第六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其中:以下情形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1. 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六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公开征集受让方,经省国资委批准,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 及其权属企业 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按照省国资委有关 规定执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
第五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 第六十九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经省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五)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六)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所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参与该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增资; (二)银行所持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原股东增资,制定本办法。
由转让方逐级报省国资委批准,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自行决定交易方式,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八条 省国资委负责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权属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第七十条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书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