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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 5.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在决定或者批准之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账面净值 5000 万(含 5000 万)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