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未导致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检查; (七)每年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 第六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 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重要子企业增资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增资必要性、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遴选方式和增资后企业股东数量等); (三)增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增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五)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
因增资致使省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须 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
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省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包括: (一)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且未致使省国资委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 (二)转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 时,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 ( 大 ) 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 第六十条 省国资委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权属企业的增资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六)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五十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 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确定后,须由所出资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属于以下情形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一)同一所出资企业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应当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 (二)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方案: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关方案的论证情况;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