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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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力争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南京、扬州地区。

地方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

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促流通扩消费成效明显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专项支持 ,对南京、扬州地区承担粮油、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任务的企业,保障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能源物资以及复工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一次办等多种办理方式,免除南京、扬州地区在贷项目2021年下半年利息。

价差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贴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稳价保供 22﹒安排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500万元,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将“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应按属地政策给予房租减免,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发放餐饮、娱乐、体育、旅游等消费券 。

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调整为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切实降低现代服务业和“三农”等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允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南京、扬州地区实施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 ,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

继续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助力企业重塑信用 ,提高审批效率,省级单位在执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发布惠企政策清单,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到应延尽延 ,(省应急厅负责) 十、持续提升便利服务水平 28﹒进一步提升企业通关效率, (省政务办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点面向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较重、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合作银行愿意续贷的中小企业,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3﹒新增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南京海关负责) 29﹒及时为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风险补偿基金优先予以代偿 。

设立苏服贷、苏科贷、苏农贷、小微贷等基金支持的转型贷款产品,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为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用电实施“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适当给予补助 ,免除其他设区市在贷项目2021年第三季度利息 ,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可以减免1-3个月房租,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涉疫地区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机制,加大对文旅市场主体融资支持力度,(省商务厅负责) 25﹒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降低、减免服务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27﹒突出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畅通PC端、移动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理渠道,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优先采用互联网远程核查和企业材料报送等不见面核查方式。

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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