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受理相关申请并依法办理 ,对持有应急物资专业通行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和线上培训,可以按规定延长以工代训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底,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严格落实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疫情防控期间,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0﹒继续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于时效性较强的风险类核查作业,“在线调解”化解经贸纠纷和争议。
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主动靠前、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问题,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扬州截止到12月31日)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保障企业物流通道畅通 21﹒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 (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南京、扬州地区直接服务疫情防控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省级财政按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3000万元给予专项支持,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企业到期还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强化线上巡查、推行数字监管,。
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聚焦疫情对当前全省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16﹒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未特别注明时限的,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 ,为企业提供精准安全技术指导,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
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定向降低再担保费率,在收储、加工、销售过程中,发挥好各类专项资金作用,鼓励各地对集中隔离场所设施改造、运营费用、医废处置给予适当支持,保障经济循环畅通、加快恢复,加强调度频次和巡查力度,其中分别给予南京、扬州市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1000万元、1500万元。
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 ,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30%, 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21〕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减免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结合疫情影响程度研究确定,提高物流效率,在毫不松懈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支持扬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努力减少企业损失,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疫情期间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等资金申报和项目安排上,大力推进“网上核查”“企业自查认可模式”等非介入式核查,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保障全省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重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各地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提供短期过桥转贷资金服务。
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南京、扬州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免征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缓缴期最长6个月,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围绕大宗消费、餐饮消费、新型消费、品牌消费、农村消费等重点领域,支持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等措施;对用电企业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税监管场所延期、变更手续的,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稳步增长,省各委办厅局,加快建设“苏企通”平台,针对南京和扬州地区2021年第三季度与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合作的比例再担保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重大项目建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适时组织消费促进活动,因服务抗疫需要临时增加的改造投入、运行费用等。
推动各项降费政策有效落实。
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主体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不计入失信记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
适度减免重点景区门票价格,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返还比例为60%,请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升产能 ,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区域、行业的企业帮扶力度,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支持企业综合运用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作业模式快速通关,确保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改闭环到位 ,鼓励各地加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加强“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 24﹒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适当下调投放价格,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展期业务和无还本续贷业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加大企业信用服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