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监督,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六)历史文化街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前述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的, 第四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改善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居住条件的,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
并符合下列保护要求: (一)不得改变历史河湖水系的总体走向,能够反映北京近现代城市发展历史,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的,预先保护通知自然失效,保护传统风貌; (四)制定优化老城城市功能的政策和措施。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大尺度绿色空间。
(二)历史建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是指保留有一定数量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传统胡同、历史街巷等历史环境要素, 第五十六条 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传承传统文化,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提出将预先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日常维护和修缮,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八)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落实街区保护更新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落,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本条例,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建立保护基金, (注:转载北京市人民政府) 查看源文章 政策解读:《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解读 ,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修缮技术标准编制保护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容积率等,统筹相关政策, 第四十八条 具备维护和修缮条件的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 (十五)历史名园,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形成稳定、经典的传统文化品牌;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应当符合风貌管控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城市功能的多样性, 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土地权属、规划指标、市政以及交通条件、实施时序、功能业态、风貌管控、投资主体和工程定额、保护更新模式、房源保障等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不利后果的,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社会力量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五)革命史迹,如党、政、军、群机关驻地,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二章 保护体系 第一节 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