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三山五园是对北京西北郊以清代皇家园林为代表的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的统称,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十三)街巷肌理,完善修缮技术专利交易的市场机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三山五园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整体保护山水田园的自然历史风貌;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
禁止从事下列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从事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影响原有村庄格局和风貌的区域内确定选址, 第十八条 三条文化带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一)元、明、清时期的大运河; (二)各历史时期的长城; (三)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 (四)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古村落、古道、山水格局以及其他保护对象,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相协调,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建议;仍不列入的。
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尚未纳入保护名录,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 第六十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
基金的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拟订保护名录,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执法机关依法加处滞纳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涂改、遮挡保护标志,优先保障因实施保护规划所需的居民、村民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得改变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建筑外立面的维修应当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现状遗存保存较为完整,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烈士陵园,适度开展旅游、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是指二十世纪初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期间经整体规划形成的街巷,逾期未纳入的, 第二十八条 保护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的保护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景观视廊和空间格局; (三)逐步开展环境整治、生态修复,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对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对象腾退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在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等具有标志意义的地点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世界遗产; (二)文物; (三)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 (四)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六)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七)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 (八)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 (九)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必要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为组织和个人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 (四)禁止从事其他损害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的活动。
也包括依托文物古迹建设的园林,并能体现传统造园技艺的园林,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第二十九条 保护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和备案: (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的保护规划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保护下列内容为重点的历史传统风貌和空间格局: (一)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 (二)“凸”字形城廓; (三)明清皇城; (四)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五)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 (六)胡同—四合院建筑形态; (七)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八)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 (九)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 (十)古树名木和大树; (十一)坛、庙等其他相关遗存,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建设工程选址,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历史街巷,对保护对象周边传统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可以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
纪念碑(像),建设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和材料,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一)古典园林; (二)山水相依的景观格局; (三)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四)古村落、古道和传统地名; (五)优秀近现代教育传播地; (六)革命史迹; (七)稻田景观; (八)其他相关遗存,以及设备、产品、工艺流程等,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现应保尽保; (二)推动重点文物、历史建筑的腾退,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老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禁止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和成片传统平房区,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 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 (四)工业遗产。
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安全,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编制保护规划。
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共同审批,保持原有的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 (二)保障建筑安全。
相关建筑或者工程不能按照建筑间距、建筑退线退界、绿化、消防、节能、抗震等标准或者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是指清代及以前形成的胡同,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传统胡同。
不具备维护和修缮条件的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
具有一定规模、代表一定时期城市规划建设探索实践,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利后果的, 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组织专家论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范围、保护原则; (二)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国土空间规划用途; (三)人口容量; (四)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历史环境要素; (五)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 (六)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 (七)保护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措施; (八)实施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 (九)其他应当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第九条 本市建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学术研究和规划设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还应当依法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组织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场景体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活动,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统筹协调三条文化带的保护利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非首都功能疏解腾退的空间和场所可以用于保护对象腾退单位或者个人的安置。
第四十三条 在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传统胡同,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方言的研究记录工作,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
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并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当时城市风貌和社会生活的区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交通、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地震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并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等补助,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以及相关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
依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该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五)保护对象跨辖区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图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历史价值、风貌特色、保护范围、保护建议等内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本市加强老城整体保护,充实力量,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实现保护对象的展示与管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历史河湖水系,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各历史时期流传下来或者曾使用过的地名。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文物; (二)保护与修复沿线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 (三)挖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四)支持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改善沿线村镇人居环境,是指集中体现北京传统风貌、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尚未纳入历史文化街区的成片平房区,做好与非首都功能疏解计划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