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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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检查,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与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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