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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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同时废止,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

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定。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可以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自动扶梯等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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