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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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得上岗作业,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适用本规定,或者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接受周边单位的监督和咨询,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监督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

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三)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并具体落实; (四)落实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指引卡, 第五章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设施设备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建立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情况紧急时,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并开展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二)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之前,并协调园区或者楼宇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逐一明确管控层级,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抢救,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防护、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 (五)安全操作规程; (六)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提供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条件。

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 (二)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三)教育培训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四)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五)考试试卷或者考核记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七)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告知周边单位,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事故受伤人员,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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