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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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实行体温检测制度,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

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一律采用线上办理,禁止搞一刀切,严禁擅自开复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

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结合地方实际,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加强分类指导。

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

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有关行业协会,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

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

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相互调剂用工余缺,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管控人员流动。

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加强事后监管。

加快推动银企合作。

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

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加强风险研判,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 二、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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