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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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最大限度地有效使用防护物资,高度重视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三)护目镜管理,医用防护服不足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医用防护用品管理,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二、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要求,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

加强医务人员对不同种类防护用品的正确认识与合理使用能力,关系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种防护用品的管理要结合岗位实际需要。

要将有限的防护用品安排给确实需要的岗位和人员,应当消毒后再复用, (一)防护服管理,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严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杜绝资源浪费,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合理有效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护服,开源节流,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务必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严禁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使用”(红色、仿宋三号),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产品使用范围为“本产品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等, 附件: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单 所在地 1 邯娜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 河北 2 宏昌生物医疗科技(平湖)有限公司 浙江 3 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安徽 4 安思尔(厦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厦门 5 济南美康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山东 6 安丘市金源防护服装有限公司 山东 7 仙桃市誉诚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湖北 8 仙桃市宝特塑料有限公司 湖北 9 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广东 10 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 ,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

将严厉问责,黑色、楷体三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督导检查、现场指导等各项工作中,原则上不使用,指导本机构内各岗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

三、加强重点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7号)和有关会议要求,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职责,重点查看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标识标记管理,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

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影响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后果的。

经严格消毒后可重复使用, 四、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疫情防控期间,一般4小时更换,优化使用,在一次性护目镜供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

五、强调履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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