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促进供需对接,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0〕2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六、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
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积极履职尽责,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酌情暂停或延期。
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作为紧急采购项目,不计入工作日,。
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
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 五、关于工作日的计算。
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 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疫情防控期间, ,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