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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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原《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1〕19号)、《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同时废止,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现行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

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 质押 或设立信托,对受托管理的其他资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应当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内部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或者为公司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责令调整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据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三十条(任命报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自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任职报告文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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