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新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监管。
提升监管有效性,境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保险资管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空间。
第二十七条(高管资格) 本规定所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 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二十三条(业务协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合理规划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设立, 第五十一条(自有资金运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审慎稳健、风险分散、合法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