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2011年、2012年《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先后印发,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管理规定》共计7章、85条。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组织形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司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注册资本)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 (三)关联企业众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督促经营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可以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要求。
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 第七十一条(应急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 (六)境外机构作为股东的。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 (二)经营管理良好,财务状况未明显改善前,现行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原则、风险管理等缺乏较为系统、明确的规定, 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应当报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按规定报送中国银保监会。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投资决策、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等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支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或账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持续完善与业务操作相关的安全保卫措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自有资金, 第三十九条(股东隔离)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等规定。
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 限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持有现金、 银行 存款、政府债券、中央 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募基金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进一步明确了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熟悉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