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犯罪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要时。
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年 5 月 2 日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缓刑,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 一 )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 ( 二 )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 ( 三 )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 ( 四 )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情节严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 ( 四 )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