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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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 ( 一 )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 二 )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 ( 三 )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 ( 四 )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 五 )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有毒、有害食品,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 五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毒、有害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 ( 三 )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

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 五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 ( 六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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