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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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应当及时告诫、制止,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预防发生事故,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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