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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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应当及时告知学校,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及时予以改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应对不法侵害,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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