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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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应当停止使用。

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

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制定本办法,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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