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遗嘱纠纷案数量连年上升,遗嘱效力是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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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0月 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法官介绍,近年来,二中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由于该类案件多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难以化解。而涉及到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中,遗嘱效力问题是争议焦点。

父母去世子女争房产 “打印遗嘱”被认定有效

韩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先于韩某死亡,二人共有子女5人,分别为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韩某死亡时留有房屋一套,韩某1提出,按照韩某遗嘱,房屋应该由他一人继承。对此,韩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韩某名下的房屋。

庭审中,韩某1提交韩某遗嘱一份,同时提交了韩某立遗嘱时的两段录音录像,以证明遗嘱的签署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韩某1提交的遗嘱最为接近于代书遗嘱,但是遗嘱由他本人制作,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条件,故该遗嘱不能成立,判决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韩某1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本案中韩某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结合在案证据,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无形式瑕疵,落款处注有日期。在遗嘱订立时,有见证人朱某、金某在场,见证了向韩某宣读遗嘱以及韩某表示同意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二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有现场录像作为佐证,可证明该遗嘱系韩某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规定,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应属合法有效。

故二审法院最终根据该遗嘱改判被继承人韩某名下房屋由韩某1继承。

法院:老年人要稳妥选择遗嘱类型 避免身后事引争议

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二中院共二审审结179 件遗嘱继承案,均为二审案件。调研的148件案件中,除5件未涉及遗嘱效力认定外,其余案件均将遗嘱效力问题作为争议焦点。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类,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上述件案件中,近七成涉及的是自书及代书遗嘱,此类遗嘱引发争议较多且无效风险较高。

现实中,由于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不足等原因,相当数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如有的遗嘱没有签字,只有手印,事后无法鉴定,其真实性亦无法认定;有的自书遗嘱系打印而成,手写部分仅有当事人的签字;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有的遗嘱未注明日期等。审判实践中,对法定类型遗嘱形式要件的把握趋于严格,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对此,法官建议,老年人要稳妥选择遗嘱类型,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专业性、严谨性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此外,录像遗嘱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通过视频载体能够客观完整反映遗嘱订立过程,在老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适用。

此外,以专业律师事务所、遗嘱库为代表的遗嘱专业服务机构日渐增多,法官也建议,当事人可通过接受咨询、见证、登记、保管等一体化规范服务,确保遗产按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配。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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