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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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

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

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鼓励业主 (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有效期暂定6个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参保职工500人 (含)以下的企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

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可与职工集体协商。

给予重点倾斜,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保留劳动关系,遵照执行,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企业裁员 (减员)率不高于 5.5%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再担保费减半,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2020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符合核销条件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

疫情期间。

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对受疫情影响。

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确因疫情影响。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适用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且贷款规模增长的,缓缴期间,实行 “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

展期3至6个月,缓缴期满后,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简化业务流程,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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