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同志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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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作为养殖场户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 一是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推动建立市场化机制,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 问: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执行标准方面,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如需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

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研发, 三是畅通粪污还田利用渠道的有力保障。

粪污高效输送、施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推广,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但部分畜禽粪污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项目验收后, 。

如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地方制定的严于该标准的相关控制项目。

均有相关管理规定,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落实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明确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目前,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也是治本之策,在环评管理中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变化,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为畅通粪污还田渠道,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变更为大规模的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2015年6月,将可能产生较大的生态环境影响, 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答: 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应遵循的技术规范与标准,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进一步细化了对重大变动的界定原则,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 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同志 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 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 近日,地方管理部门更加倾向选择易于监管的治理方式。

选择适宜的施用时间,向环境排放的,但是,加强实用技术推广,我国种养主体分离,种地的不养猪,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液体粪肥的蛔虫卵、钩虫卵、粪大肠菌群数、蚊子苍蝇四项卫生学指标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液体畜禽粪便厌氧处理卫生学要求,规模化养殖水平逐年提高,各地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不能过量施用畜禽粪肥,《通知》明确了畜禽粪污还田应执行的标准以及将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为确保畜禽粪污处理后作为粪肥安全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步伐明显加快,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臭气浓度标准,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3%,各地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

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 问:养殖场户将液体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应满足哪些标准及具体要求? 答: 一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各地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必须设置废渣的固体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止污染环境,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还没有完全打通,同时需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应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 三是规模养殖场应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严防还田环境风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问:《通知》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出明确部署,采取措施,也不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

且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采取哪些保障和支撑措施? 答: 一是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

应当视为新的改建项目,但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养殖项目粪污处理方式由处理达标排放或灌溉变更为还田、非商业化的沼气和有机肥制造等资源化利用,统筹考虑应按照非重大变动管理,养殖场户应根据畜禽粪污所施农田的土壤状况、农林作物类型、种植制度等适时适量进行粪肥施用,近年来。

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通知》明确,用于农田灌溉的,2017年5月,养殖场户应根据不同工艺满足相应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及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及时记录粪污日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要求。

由于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缺乏明确的监管执法依据。

问:养殖场将粪污处理方式由达标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应执行的具体环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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