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材料,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健全基层管护队伍,加强巡查检查和责任监管,保护其合法权益,组织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按职责分工负责护林工作,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组织本辖区各单位和村(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四条 负责本辖区统一战线工作,组织选举产生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乡镇职责清单,防范和化解矛盾,做好应对工作;组建基层应急队伍,予以制止,向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第九十七条 组织单位和村(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三十九条 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做好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走访慰问、褒扬激励、困难帮扶、抚恤优待等工作。
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参与检查本辖区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 第十六条 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设, 第七十三条 组织收集村(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需求、诉求,参与涉及本辖区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营造环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联系本辖区统战工作对象,当事人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有争议的,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处置-反馈的响应机制,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九十六条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本辖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建立乡村振兴考评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向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