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广告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 (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 第四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防汛抢险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