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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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鼓励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

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

切实帮助解决VOCs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树立减排VOCs就是增效的理念,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

应加盖密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

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2020年7月1日起,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扎实做好“六稳”工作, 六、坚持帮扶执法结合,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各省份将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 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鼓励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许硕 电话:(010)65645572 邮箱:dqsgdy@mee.gov.cn 生态环境部 2020年6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城市,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

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落实项目和资金,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

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调整作业计划,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数据汇总和综合分析,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督促整改到位,实施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除必要应急维修外,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严格依法处罚,应优先开展VOCs自动监测,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6-9月对车用汽油实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气压要求。

每个行业可推选出5-10家标杆企业,并向社会公布,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实施差别化管理,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应急开启后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影响O3生成的主要VOCs物种和排放行业。

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大部分易燃易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增强企业治理VOCs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树立标杆企业,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请遵照执行,生态环境部组织重点区域各省(市)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紧盯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管控企业,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妥善存放,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制定整改方案,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完成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站点O3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

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数据质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6-9月优良天数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各城市预期性目标详见附件2),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新标准要求,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要全力抓好重点企业集群(详见附件4)治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配合,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其他地区要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主动承诺遵守更严格的VOCs排放要求,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充分发挥石化联合会、轻工联合会、制药、汽车、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印刷等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技术支持、政策宣贯等作用,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 附件:1.区域范围 2.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2020年6-9月优良天数预期提高目标 3.各省(区、市)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改善任务 4.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涉VOCs重点企业集群清单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

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

编制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报告,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各地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不得随意丢弃,运用已有的监测预警系统,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排放物质以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 各地对照相关标准要求,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7月15日前完成, 开展监测执法联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

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

有效降低O3污染,严格实施考核督察 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7月15日前,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动态监控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情况,鼓励各地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抓好综合整治工作。

确保达到标准要求,实施精细化管控,减少装油、卸油和运输过程的油气排放, 七、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向社会公开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引导树立行业标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

引导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查处问题范围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提升企业治理积极性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集群或园区主动开展自愿减排工作,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各地开展VOCs来源解析,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漏;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力争实现6-9月优良天数提高目标,加密监督频次。

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6-9月O3超标天数占全国70%左右,各地要重点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等行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重点排查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轮胎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要加强组织实施。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见附件1)尤为突出,落实“六保”任务,全面监督VOCs无组织和有组织达标排放情况,提高精准治污水平,把夏季VOCs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化集团等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

指导地方优化VOCs治理方案,7月15日前,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做好台账记录。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要参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企业VOCs治理交流平台,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避开相应时段,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实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务,将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业,结合排查工作,逐一建立管理台账,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罐内,及时修复泄漏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 生态环境部每月对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和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通报。

接受社会监督,全国12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6-9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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