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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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并确保处置效果,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

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应急处置期间。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可参考本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在确保处置效果的前提下。

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应急处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因地制宜选择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路线,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其他技术要点,应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因特殊原因,实行定点管理;也可以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合理确定定点应急处置设施,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应建立台账,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地市,为医疗机构自行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提供便利,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 (三)推荐分类分流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

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 (四)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因地制宜确定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管理要求,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密闭后外套黄色垃圾袋,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四)其他应急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

(六)其他技术要点,当区域内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时,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操作。

《指南》明确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要求,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划专用行车路线,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豁免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推荐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

并实行定点管理,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

保证处置效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由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

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

(四)便利医疗机构就地应急处置活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或者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可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应对甲型 H1N1 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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