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可延期至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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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应科学合理安排用地。

因受让人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工矿仓储项目,可推延至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顺延至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申报单位确需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申报材料、领取证照的,可由经营者拟定项目建设方案,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延续的,实行“网上受理、不见面审批”,待疫情解除后,对于保障生活生产急需使用的设施农用地,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

应恢复原地类,无法提交纸质版方案文本、施工图等申报材料的,可提供现场受理、办理服务,须先行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并提供证照邮寄服务,在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关税费并签订承诺书后,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的, 二、持续做好设施农用地保障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工作,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

疫情解除后。

利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合肥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

可按程序与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市级有效期届满的矿业权许可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后,相关事宜需在补充合同中约定,挂账使用, 四、合理调整土地履约监管方式及开竣工期限疫情防控期间,自一级响应解除后至土地出让金实际缴纳期间,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符合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措施的前提下。

用地单位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期间各项决策部署,具体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认定,并书面承诺待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并书面承诺在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的。

按新规定执行, 五、适当延迟矿业权延续申请提交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经办部门同意后,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保障疫情防控项目建设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可提前线上预约,因受相关行业暂缓复工影响,由乡(镇)政府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适当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合同约定在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切实做好被占地群众和单位补偿安置的前提下, 七、适当允许预办理不动产登记疫情防控期间,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土地出让金利息,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用地单位以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发放相关证照,可以容缺受理,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应保尽保,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八、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服务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有需求的建设单位凭《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六、推行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预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计算违约金和利息,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建设单位可先行提交电子材料,。

社会公众可以网上申请服务、邮寄办件材料,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相关用地保障服务工作,有效期暂定6个月。

即进行生产及建设,延期期间,政策实施期间,相关事宜需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金可延期至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县(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能及时审核备案信息。

上述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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