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通知要求, 强化防护能力,确保民政服务机构疫情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到位,民政服务机构受疫情影响工作人员严重紧缺的,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到民政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巡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招录力度,统筹解决民政服务机构防疫力量薄弱、人手不足等问题,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确保民政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要区分民政服务机构性质。
各地要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避免收住的服务对象因外出就医造成感染,按照不少于三天需求量做好储备,做好个人卫生防护,返岗和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至少14天。
帮助解决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阻断传播途径,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防民政服务机构发生聚集性感染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
按照科学预防、积极防治的要求,各地医养结合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诊疗排查活动,就近安排火化,疾控机构要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做好消毒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工作,落实当地防控工作部署,做好定期监测体温和消毒、通风等工作,确保应急使用,按照集中隔离点的防控标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含公办、民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含托养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应救尽救”要求, 强化人员配置,保障民政服务机构所需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物资供应, 早治疗,身体状况无异常的方可安排上岗,要及时转运到定点收治医院、隔离点或轻症治疗点接受治疗或观察,民政服务机构要保护关心爱护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