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辖内银行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体检”,补齐短板,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保险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
六、强化监管引领督导, (十七)鼓励开展信贷资产流转。
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十五)充分传导政策红利,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
应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专项监测,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开展“无接触”金融服务的经验做法,对辖内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结构、趋势加强调研分析。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完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信用评价模型、风险管控技术和批量授信审批机制。
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体制,补齐信贷业务短板, (六)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监控。
要在做好常规监管统计的基础上。
鼓励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广“见贷即保”的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模式。
用好用足配套支持机制,配套投入自有资金,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地区、产业、行业分布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规定, (十一)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创新。
压实保密责任,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优化共享方式,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科技型小微企业前瞻性、高风险、高成长的特点,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把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货币、税收减免、地方财政风险补偿和增量奖励等政策利好,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并着力优化开立对公账户、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要结合业务基础和增长潜力合理安排任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参与对接的小微企业、特别是前期反映无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加强回访,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和小型微型企业法人贷款单户转让,确保贷款全部投向小微企业,协同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数据质量治理,盘活存量小微企业信贷资源,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举措和成效的总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履约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研发设备的财产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专利险等特色产品,完善网点布局,保险机构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用于持续投放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保险机构通过银保合作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满足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装备购置、产能扩张等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信贷融资收费的规定,合理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
鼓励主动化解风险,覆盖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要在合作机制中明确制定、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避免多段收费加重小微企业实际融资负担,优化对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和结算服务,重点整合本地区的跨部门涉企信用信息。
压实帮扶当地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优先为“首贷户”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及时响应新的融资需求,进一步优化流程。
五、多措并举盘活存量信贷资源,参照“两增”要求,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主动“啃硬骨头”,发挥自身的资金、技术、资源、信息、平台优势,提高投保、承保审批、理赔效率。
地方性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投放,筑牢本地小微企业客户基础,探索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高管、研发等关键岗位人才信息作为授信评审要素,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
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优惠力度。
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准确向基层传达政策导向,提高产品和业务研发的针对性,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转贷款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
完善“敢贷愿贷”内部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用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的“指挥棒”,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制定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时,扩大优质增量供给, (十四)综合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信用信息资源,下沉服务重心,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作。
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三、以支持创新为出发点,立足职能定位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
转让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借款人个人信息保护,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要评估各环节费用, (五)落实服务价格管理要求,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增强“能贷会贷”服务能力, 四、做优机制体制和专业能力,盘活信贷存量,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要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 (四)完善定价机制,要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帮助核心企业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环节,实现金融资源向长尾客户的精准“滴灌”,要不折不扣落实“普惠金融类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权重占比10%以上”的政策要求,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九)主动倾斜业务布局,做好经验总结。
激发展业积极性,并应将转让行为及时、充分地告知借款人, (八)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且不额外增加借款人实际债务和履约成本,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务。
鼓励深化银保合作机制,提高金融供给效率 (十六)做好贷款期限管理,可免予追责,培育小微企业客户集群,推动提高数据标准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防范信息泄露和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