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防控疫情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其对自身具有疑似症状或与确诊患者等有过密切接触的情形已经明知,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虽暂无临床症状,相关人员如拒不配合防疫措施。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据前所述,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尚未被采取强制隔离观察措施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防疫公务人员进行检疫、消毒等措施的。
若相关个人仍违反强制居家隔离措施。
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个体,其行为具有不法性,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据此可具体分以下情况讨论: